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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偿翻译轻小说,竟然没有著作权?(2)

这种说法有证据吗?
有的,有案例。【3】
【案情回放】
原告嘉兴轩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万一网”的开办者,该网站自创办以来,创作、发布了大量PPT文档形式的金融、保险业务资料。被告广州向日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向日葵保险网”未经原告许可转载了“万一网”发布的《收展员活动管理》、《消除客户的疑虑》等四篇资料。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而转载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资料享有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四篇资料由短句、图片、表格等构成,短句来源于提炼他人已发表论文的观点或词句,图片、表格应短句表达的主题而插配,其内容选择及编排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原告是四篇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尽管原告未提交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其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证据,但不意味着其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且原告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纠纷属另案处理之范畴。被告明知其网站上存在侵权作品,而没有采取删除、屏蔽侵权作品的措施,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越秀区法院于2015年11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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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回应】
侵权演绎作品的违法性不影响其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因何产生?从国内外立法来看,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国家授权产生著作权,作品完成后,作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同时产生著作权;二是创作产生著作权,著作权基于创作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作品创作完成后就有著作权,而不需要经过任何国家的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所下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独创性”与“可复制”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条件,其中“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智力成果的关键,是创作的核心内容,也是作品获得著作权的原因。
仔细看看那几个大字是什么意思?不会有人看不懂汉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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