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札记|同性恋亚文化(6)
从古希腊到现代发达工业社会,纵观西方的历史,法律对同性恋有一个松(古代)——严(中世纪至近代)——松(现代)的变化过程。
同性恋法律地位变迁过程中的最重要事件当推沃芬顿报告。1954年,约翰·沃芬顿公爵及一个著名的委员会开始检查有关同性恋的英国法律。沃芬顿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是:除非社会通过法律机构专门去将犯罪与恶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否则就应保留一个由个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用简明的话来说,不关法律的事。这么说不是要宽恕或者鼓励私下的不道德。相反,强调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纯属私下的及个人的性质,是为了强调个人与私下的责任。可以期望一个成熟的人会在没有法律惩罚的威胁下,自觉地承担起责任。(拉里亚等,第178-181页)沃芬顿报告以其将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划分开来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划时代的影响。
即使是最轻微的处罚,如果是他不应得的,必定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社会歧视比法律的作用要大得多。
同性恋在中国的处境也像许多其他问题在中国的情况一样,面临的不是严酷的迫害和极端的仇视——西方的同性恋者一度面临这样的迫害和仇视——而主要是主流社会的忽视和蔑视。这本是一种稍好的处境。然而,也因此使中国的同性恋者滋长了一种苟且偷安的心境,希望永远躲在阴影中生活,与世无争,不愿也不敢发起激烈的改造。这种中庸的处世哲学深种于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和心态之中。因此,这种情况看来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直到西方同性恋权利运动取得更多进展,例如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争得合法地位、同性婚姻权利、平等就业权利,在世界上更多的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有了更大的改变之后,中国的同性恋者才有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为中国社会所接受容纳,得到较好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