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马工程(一)法的概念和本质(2)
第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第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第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三、法的阶级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一系列论述,我国法学界一般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来表征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则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 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 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 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 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 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如下四点: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种,法律规 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 式。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认可的 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 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是由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由于它 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做“不成文法”。
第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第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三、法的阶级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一系列论述,我国法学界一般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来表征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则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 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 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 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 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 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如下四点: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种,法律规 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 式。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认可的 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 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是由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由于它 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做“不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