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赛亚·伯林:证实(9)
如同之前那个例证一样,这个例证趋向于证明,如果一个人想要理解一个句子,这个句子声称表述了某人提出的一个命题,找出他在何种情况下认为其真理性成立无疑是有益的,认为其意义取决于某种条件就是对它构成的意义持不正当原则。当然,我无意否认,通常说来我只能找到不同句子之间的区别,例如,有关视觉数据的句子与有关听觉数据的句子之间的区别,有关人的命题以及有关物体、感官数据的命题之间的区别,我只要观察用来证实他们的经验类型就可以了。但是,不能从这里推论说,一个给定命题的证实在原则上说来决定它拥有怎样的意义,因而可以充当逻辑或认识论分类的原则,如此定义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命题不能因为这一理由属于同一逻辑或认识论范畴,或者成为同一逻辑类型问题的问题。在我看来,这正是证实理论和操作主义支持者一贯立场的基础,是谬误。我无意否认意义与证实有关系。
但我不赞同说它们之间存在如此一对一的直接关系。
(三)下面我们来谈谈前面提到的第三种类型的命题:看上去好像是直言的,但又无法确凿证实的命题,例如,有关客观实在物或他者自我的命题。现象论的优缺点虽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但是即使我们认为它从原则上讲是正确的,不管它现存的方法多么不合适,我们必须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即在那些经验命题(声称存在一种客观实在物必须被分析的命题)当中,应该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这样的命题,它们描述这一物体在观察者看来何以是不同于实际存在条件的条件;换而言之,他是否在观察自己是什么。命题“我手里拿着一支棕色铅笔”可以包含,也可以不包含有关我过去和未来实际或假言数据的命题;有人认为这是“这支铅笔”意义的一部分,另外一些人认为它们只是铅笔存在的证据,不是分析它的成分。这一说法对于观察者的实际或假言数据都同样有效,而不是对我有效。
所有现象学描述中常见的一点就是,当我说这是一支实实在在的铅笔,它就在我眼前,不是幻觉,我的部分意思至少是,我现在正在观察的数据属于一组看得见、摸得着、听得见的数据,这些数据的部分成员是假言命题的主题,这些假言命题描述我应该正在体验的经历,如果我此刻没有处在我实际所在的条件。如上所述,这些命题不是从原则上来讲无法证实的命题,有命题描述我正在实际观察的内容,单是这一事实就足以让有关客观实在物的命题从原则上来讲不能被确凿证实,不管它们是否被认为包括、被嵌入各种因果关系的普遍命题,而在某些哲学家看来,这些命题的确包括了、被嵌入了具有因果关系的普遍命题。在我看来,以下说法是可疑的,说普遍命题乍看起来是有关客观实在物的单称命题,这一说法比说后者不是可以确凿证实更为可疑。如果这一点显得是必然的,那是因为一些单称命题在原则上具有不可证实性,这些单称命题只是对于特定时间下(不是过去,不是将来)的物体而言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