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赛亚·伯林:证实
本文旨在估算可证实性原则在多大程度上完成了当代很多经验哲学家使用它的目的,并无意质疑他们原则的普遍真理。本文力图证明可证实性原则,或者证实原则不能被认为是衡量经验意义的最终标准,因为这样一来会导致一系列彻底站不住脚的后果。诚然,可证实性原则在现代哲学历史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它清除了很多混乱,揭示出很多重大错误,指明哪些是适合哲学家问的问题,哪些不是。它在当今发挥的作用堪比康德当年的批判方法对他那一代人发挥的作用。在对可证实性原则的有益影响表示应有的敬意之后,我还是不得不说,为了避免让它产生新的谬误代替它曾经消除的谬误,有必要放弃或者修订这一原则。
不妨让我先假设可证实性原则的目标不但可以并且应该实现,让我们来看看该原则是否可以独自、无需帮助地做到这一点。我想努力证明答案是否定的,证实原则做不到这一点,并且如果坚持答案是肯定的,则包含了一个必须加以高度重视的、自相矛盾的经验命题。
众所周知,拥护可证实性原则的人声称,它实现的功能是充当一个评判标准,判断某种断言是否确为它们所声称的那样。对这一标准的迫切需要同样也是现代经验主义所倚仗的基石,根据经验主义的观点,所有真正有意义的断言必须要么有关经验事实(这些事实是直觉判断和经验科学判断的主题),要么有关象征这些事实的语言手段。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找到某种可靠的标准,通过这一标准将第一类断言,也就是经验性断言,与所有其他可能用符号来表示的类型区分开来。
为此,我必须首先明确我在哪种意义上使用以下关键术语:句子指的是遵守一定语法规则的词语组合;陈述指的是遵守逻辑规律的句子;命题指的是向人表达某事是或不是怎么回事的句子。总体而言,这应该还是符合这些术语的惯常用法。此外,我还得申明,至少在论文前部分我所用的“经验”一词指的是现象论者所声称的含义,即经过观察和思考之后得出的实实在在的或者可能的数据。我并不是说,现象论是不言自明的。相反,到目前为止,所有声称可以将有关客观事物的命题转换成有关经验数据命题的方法,没有哪一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出于本文目的起见,我只探讨第二种命题,即,仅有关眼前熟悉之物的命题,因为如果证实标准都不恰当,要将它应用于更为复杂的、有关客观实在物的陈述,就更加不可能了。如果上述说法成立,本文将可证明,关于现象论与“证实主义”的历史联系是不符合逻辑的,但后者的失败并不必然令前者无效。
这是我拟将得出的、自以为正确的结论。如果结论并非如此,将对另外基于其他理由看起来正确的观点带来致命性打击。我在本文后半部分将极力主张,尽管现象论对直觉判断陈述的分析从根本上而言是正确的,它并没有让证实原则令人信服,尽管它过去在查定和消灭伪难题方面的确非常有效,总还难逃一些自身不足,如在专门分析上缺乏原创性,被分析项模糊,自身方法上存在致命缺陷等;与此同时,现象学分析的成果开始减少,甚至开始滋生一些新的伪问题。我将证明,情况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现象学在原则上就不能被应用于经验信念和知识的全部领域,只能用于部分领域——只要认真回顾下一种有时叫作操作主义的现象学,这一事实就会水落石出。根据操作主义的说法,一个给定命题属于的逻辑或认识论范畴是由同样用来考证它真伪方法的不同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