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赛亚·伯林:证实(11)
否则就出现这种荒谬的情况,说我们经历同一场头疼,与说我和他看见同一张桌子并无二致。此处,无论强证实或弱证实原则都无法用来说明问题;然而比较不同观察者经验的命题好像同时既是可知的、经验的,又往往是准确的、真实的。
如果以上说法正确,由此可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强”证实提供的标准最多只能应用于非常狭小范围的观察命题,而“弱”证实要么无法充当意义标准,要么在被等同于“强”证伪的条件下成为意义的唯一仲裁人,产生一种现象论,提供的只是一种有关客观实在物和他者自我的命题分析,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由此,可进而推断说,证实类型的标准不能充当将经验命题划分为逻辑范畴的基础。因为那样一来,不仅不能区分记录观察结果的陈述与其他经验命题,也无法让我们区分不同类型的观察结果陈述。鉴于在满足我们需要标准问题上的这种彻底失败,是否我们就要彻底放弃寻求标准呢?甚至宣布说这一需求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说意义是一个不可分析的概念——说理解是看见或听见这类行为的基本形式,说“经验的”是一个基本范畴,除了事实以外不能被解释或定义?也许情况正是如此。
如果是,前文中的陈述表达事实未免太坦率和模糊不清。应该要这么说,可证实性取决于可理解性,而不是可理解性取决于可证实性;只有符合逻辑和语法规则、描述逻辑上可以想象会存在之物的句子,才是有意义的句子,才是经验陈述,才是表达真正的经验命题。不得误会所谓逻辑上可以想象之物这一观念。不能将它与根本上来自罗素那里的观点混淆起来,被当作证实理论的替代品,在后者看来,一个句子只有在下列情况才具有经验意义,那就是其中出现的每一个变量当中,至少有一个变量的价值指示一个具有感性或理性知识的实际宾语,或者可能的宾语;或者,就像有人有时说的那样,当一个判断中所有概念都是先验概念的时候;或者,用更为熟悉的方式说来,当理解一个命题必然导致实际或可能熟悉至少一个出现其中的全程命题的例子。即使我们忽视由此产生的现象论的难题,它也只能是经验意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最多只是一个负面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