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里希·席勒:论悲剧题材产生快感的原因(4)
感动就其严格的意义上说来,表示一种痛苦和痛苦引起的快乐所组成的混合的感情。只有当一个人的不幸所产生的痛苦相当削弱,使他也能像一个表示同情的旁观者那样有从中感到快乐的余地时,他才能对自己的不幸产生感动的心情。我们今天失去一笔巨大的财富,这种打击使我们倒地不起,而我们的痛苦却感动了旁观者;一年以后,我们自己也怀着感动的心情,回忆我们身受的这场灾难。软弱的人随时随地陷于自己的痛苦,不能自拔,而英雄和智者即使遭受最大的不幸,也不过是受到感动而已。
感动也和崇高一样,包含两个组成部分,即痛苦和快感;像前述的崇高之感的情况一样,在感动的情况下,也是以反目的性作为目的性的基础的。痛苦不是人的命运,而人却在受苦,这像是自然界一件违反目的的事,这种反目的性使我们感到痛苦。但是这种反目的性给予我们的痛苦,对我们理性的天赋来说,却是有目的的,同时它要求我们行动,因而对于人类社会也是有目的的。这样,无目的的事物在我们心里激起的不快本身必然会使我们感到快乐,因为这种不快之感是具有目的性的。要决定感动之际究竟是快乐还是不快处于显著的地位,这就要看是无目的的观念,还是有目的的观念占着上风。这又将取决于达到或者破坏的目的的数量多寡,或者要看这些目的与一切目的中最终目的之间的关系而定。
德行高超的人受苦比罪过累累的人受苦使我们更为痛切被感动,因为德行高超的人受苦,不仅违反渴求幸福生活的一般目的,也违反美德使人幸福的特殊目的,而罪过累累的人受苦只不过是违反第一种目的而已。相形之下,恶棍的幸运也远比道德之士的不幸更使我们痛苦,因为首先罪过就是违反目的的,而犯罪竟得好报,更加违反目的了。
再说,美德更善于自我酬报,相比之下,罪过得逞时,却不会自我惩罚;因此,身在不幸之中的正直的人,也会忠于美德,而犯罪之徒身在幸运之中,却决不会皈依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