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里希·席勒:论悲剧题材产生快感的原因(3)
当我们设想这种目的性,同时愉快的感受伴随着我们的观念时,这时的快感是自由的;因此,一切观念都是自由快感的泉源,我们通过它们体验到和谐和目的性,因而也就可以被艺术用来达到这种目的。这些观念可以一览无余地包含在下列分类之中:善良、真实、完善、美丽、动人和崇高。善良影响我们的理性,真实和完善影响智慧,美丽以想像力影响智慧,动人和崇高以想像力影响理性。固然魅力或者被唤起来活动的力量也都起愉快作用,但是艺术只是利用魅力来和属于目的性的更崇高的情感做伴;单独看来,这种魅力和其他生活感觉没有任何区别,艺术也就像轻视所有感官的快乐一样轻视它。
艺术赐给我们的快感是从不同的源泉汲取来的,单单源泉不同,还不能作为分类的依据,因为在同一种艺术中,可能有好几种快感同时并存,甚至所有种类的快感都可能汇合在一种艺术中。但是只要某一种快感被当作主要目的,它即使不能作为建立一种艺术类别的依据,到底也能建立对艺术作品的某一种观点。譬如说,主要是满足人们智慧和想像力的那些艺术,也就是说,把真实、完善、美丽作为主要目的的艺术,我们就可以包括在美的艺术名下(趣味的艺术,理智的艺术);相反,那些主要是激动人们想像力和理性的艺术,也就是说,以善良、崇高、动人为主要对象的艺术,我们就可以称之为动人的艺术(感情的艺术,内心的艺术),把它们归为特别的一类。虽然动人不能和美截然分开,但是美即使不动人,也可以单独存在。这种不同的观点虽然不能为自由的艺术的分类提供完美的依据,但至少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判断艺术时该用的原则,并且预防混乱,倘若在给审美对象制定法则时,把动人和美这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混淆起来,混乱就在所难免了。
动人和崇高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即它们通过不快产生快感,也就是使我们感受到事情的目的性(因为快乐是从目的性里产生出来的,而痛苦的产生则正好相反),这种目的性是以某一反目的性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