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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席勒:论悲剧题材产生快感的原因(5)

2023-03-06悲剧席勒艺术理论 来源:百合文库
    在决定感动中的快乐和不快二者之间的关系时,主要是看遭到破坏的目的比达到的目的、或者达到的目的比遭到破坏的目的,是否更为重要。一切有目的的事物中,再没有比道德的目的性更使我们关心,也再没有什么别的东西能超过我们从道德的目的性中得到的快乐。自然的目的还可能有些问题,但是道德的目的性却是已被证实了的。只有它是基于我们理性的天赋和内在的必然性。它对我们说来,是最接近、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容易认识的一种目的性,因为它不是由外界,而是由我们理性的内在原则所决定的。它是我们自由的保护神。
    道德的目的性,只有在和别的目的性发生冲突并且占到上风时,才能被人最清楚地认出来;道德法则,只有在和其他一切自然力量进行斗争,而这些自然力量对人们的心灵都会失去力量的时候,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威力。凡是不属于道德的东西,凡是不在理性的最高法则控制之下的东西,便都算是这些自然力量;所以感觉、冲动、情绪、激情以及生理的必需和命运都包括在内。敌人越是凶险,胜利便越光荣;只有遭到反抗,才能显出力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在暴力的状态中,在斗争中,我们才能保持住我们的道德本性的最高意识,而最高的道德快感总有痛苦伴随着。”
    正因为如此,使我们获得无上的道德快乐的诗艺,必须利用混合的感情、需要通过痛苦来使我们快乐。悲剧特别能做到这一点,某一个自然的目的性,屈从于一个道德的目的性,或者某一个道德目的性,屈从于另一个更高的道德目的性,凡是这种情况,全都包含在悲剧的领域。我们认识并且感到道德的目的性和另外一种目的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我们也许可以根据这种关系,把各种快感从最低到最高排列出来,或者根据目的性的原则,先验地确定愉快的感动或者痛苦的感动的程度。甚至于还可以从这一目的性的原则出来,把悲剧归为几类,并且先验地把悲剧所有的种类画成一张完整的表格,使人一看就能把任何一部悲剧搁在适当的位置,并且预先料到感动的程度和方式如何,由于种类的限制,这出悲剧不可能超出一定的感动程度。但是这个题目还须留待专门的探讨。
    对道德的目的性的设想,究竟在我们的心灵里如何胜过对自然目的性的设想,可以从下面的例子清楚看出。
    我们看见于翁和阿曼达①双双捆缚在刑柱上,两人都甘心让烈火烧死,也不愿意负心自己所爱的人,以换取王位——看到这番景象,是什么东西使我们心里产生一种无上的快感?他们目前的处境和他们轻视的好运之间存在着矛盾,大自然以苦难报美德,显然违反常理,他们两个人漠视自己的利益,似乎违反常情,凡此种种,在我们心里引起种种违反常理的想像,因而使我们心里充满最尖锐的痛苦——但是如果大自然违反常理,能使我们看到我们心里有一种道德的目的性光华夺目,那么大自然的这些目的和法则又和我们有何相干?我们看见这番景象,体验到道德法则的威力获取胜利,这种检验是极其崇高、极其主要的财富,我们甚至于不由自主地想要宽恕这件恶事,因为全靠这件恶事,我们才能得到这种体验。在自由的王国里协调一致,这给我们的快乐,远远超过自然世界里一切矛盾能使我们痛苦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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