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论文|伴名练】《解说——最后的雷纳迪安语通译》(13)
面对“榊将A视为女儿抚养”这一可能减轻刑罚的材料,检方为了尽可能加重量刑,战术性地提出“只进行雷纳迪安语的教育、使其连只需接受通常义务教育就能掌握的日语能力也有所欠缺,可适用广义的故意伤害罪定处”的主张,而在田律师强烈反驳道:
“例如以使用者只有十余人的少数语言为母语的少数群体,在用此种语言教育亲生子女时,如果因其可能对子女的社会生活不利而被认定为虐待、受到法律制裁的话,这显然是对少数群体的歧视,是纯粹的同化政策。换个角度来看,这就和将基督徒让自己的孩子接受洗礼的行为视为虐待一样,已是侵害信仰自由的暴行。”
高等法院虽就前述的骨质软化症一项,认定其与榊的不作为造成的障碍存在因果关系,但鉴于A的骨质软化症在此阶段已经治愈,且在有关日语学习的问题上未能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故以强制束缚监禁致伤罪,判处量刑较轻的四年有期徒刑。
● 榊 美澄《圣话术》(摘录)(首次发表于网站“支持榊美澄老师无罪判决的博客”2017年3月12日)
最高法院并不会认定事实或采纳证据,其仅为审理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违反宪法或判例的机关,故即便高法判决后发现了新的事实,也不会被作为证据采用,无法对判决结果造成影响。如果无法推翻原判决——撤销高等法院的判决、作出新的判决,榊基本可以宣告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