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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一家三口坐我的顺风车从青岛到北京,我是否向对方要搭车费(14)

此案中,戴某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好意同乘”不免赔,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邻居一家三口坐我的顺风车从青岛到北京,我是否向对方要搭车费


法院的判决总的意思就是拉着同事上下班就应该对搭乘人负责。
开顺风车人要负有一定的责任,不管对方是不是搭顺风车交不交钱。
这个我没有反对的意见,开车就要对任何人负责,这是肯定的。
就是对于无责任赔偿搭车人100万元,觉得有点太吓人了。
看到这里我不禁吓出了一身冷汗。
本来是好心帮着同事上下班。
没有想到自己还要付这么多的责任。
那么以后肯定顺风车是谁也不敢让打了。
这与国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从报纸杂志和网上的资料来看,在国外如果一个陌生人求助开车的司机搭车,几乎是100%的人都愿意拉着搭顺风车的人,虽然一分钱的好处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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