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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节,法律基础(12)

2023-06-27 来源:百合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法。如,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1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关于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在基本法中则明确列出,并且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之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而列于基本法附件的法律,则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者立法实施。

经济法,第一节,法律基础


(6)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者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承担起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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