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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导论(1—20节)(6)

2023-09-15哲学黑格尔法哲学 来源:百合文库
关于塞西留斯反对法伏林而对十二表法作进一步的论证,我想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因为塞西留斯在这些论证中安
排着理智方法和理智推论这种永世的骗局,这就是说,对坏事加上好听的理由,并认为这样就可使坏事得到辩解。 
有这样一种可怕的法律,它规定逾期以后,债权人有权杀死债务人或把它当作奴隶出卖,甚至债权人为多数人时,有权把债务人切成若干块,而在债权人间进行分配,而且是这样的:如果谁多切些或少切些,不会对他发生任何法律上不利的情事①(这种条款正是有利于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并且为他所最感谢而乐予接受的)。
①罗马十二表法第3条的规定。——译者
为了替这种法律辩护,塞西留斯提出这样好听的理由:由于这种法律,诚实和信用就得到更大的保证,而且正因为这种法律极其可怕,就不应发生这种法律会获得适用的问题。这时他思虑未周,不仅没有想到正因为有这种规定,保证诚实和信用那种意图被取消了,而且也没有想到,他自己接着马上举一例子,说明关于伪证的法律由于刑罚过严而未收到效果。
但是胡果先生说法伏林不懂得法律,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不得而知;每个小学生都完全能懂得法律,至于夏洛克会对上述有利于他的条款比任何人懂得更好。

《法哲学原理》导论(1—20节)


想来胡果先生必然把懂得这词仅仅指为,对这类法律能找到某种好听的理由而感到安定这样一种理智上的教养。
在该书同处塞西留斯又证实了法伏林对另一点的误解,一个哲学家会对这一点误解坦白承认而不至于感到难以为情。我所指的是这一点误解,依据法律规定,传唤病人到法庭作证,只应供给他jumentum〔驮兽〕使用,“而不是arcera〔有蓬车〕”;但是,jumentum不应光指马而言,而且也指二轮车或四轮车。塞西留斯还能从这一法律规定中获得进一步的证明,传唤害病的证人到庭,甚至规定得这样详明,不仅区别了马和车,而且还区别了这种车和那种车,即有篷的并装饰起来的车(依据塞西留斯的说明)和不很舒适的车。说到这里,我们或许会在上述法律的严酷性和这些规定的琐屑性之间有所选择。不过说这种事情甚或对这种事情所作博学的说明是琐屑的,这将是对这种或那种博学的一种最重大的触犯。
但是胡果先生在上述教科书中又提到关于罗马法的合理性的问题。
我注意到下列一点。 
他在第38节和第39节中论述国家的起源“到十二表法为止这一段时期”时说:“(在罗马)人们有许多需要,他们非劳动不可,那时人们使用拉曳和载重的牲畜以为辅助,这正与我们今天相同;地面上丘陵与山谷交替,城市建立在丘陵之上”,如此等等。

《法哲学原理》导论(1—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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