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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导论(1—20节)(12)

2023-09-15哲学黑格尔法哲学 来源:百合文库
上述这两个环节的区分和规定,在费希特和康德等等的哲学中都可看到。单就费希特的阐述说,作为无限制的东西的自我(见于费希特《知识学》的第一个命题)完全被看作肯定的东西(所以它就是理智的普遍性和同一性)。
结果,这个抽象的自我就被认为其自身是真的东西,从而限制——即一般的否定,不论它作为一种现成的外部界限或作为自我特有的活动都好,——显得是加上去的(见于第二个命题)把握住在普遍物或同一物中——例如在自我中——的内在否定性是思辨哲学所应采取的下一步骤。那些主张有限和无限的二元论的人,甚且不象费希特那样在内在和抽象方面去理解它,他们是看不到这种需要的。
补充(意志的特殊化)这第二个环节是作为跟第一个环节相对立的东西而显现的。对它应该在它的一般性质中来理解。它属于自由,但不构成自由全体。在这个环节中,自我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过渡到设定一个规定性来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我不光希求而已,而且希求某事物。在象前节中析述的光希求抽象。。。
普遍物的那种意志,其实不希求任何事物,所以就不是什么意志。意志所希求的特殊物,就是一种限制,因为意志要成为意志,就得一般地限制自己。意志希求某事物,这就是界限、否定。

《法哲学原理》导论(1—20节)


所以特殊化照例称做有限性。
反思通常把第一个环节即无规定性的东西当做绝对的东西和较高级的东西,而把被限制的东西当做这种无规定性的单纯否定。但是这种无规定性本身仅仅是对被规定的东西即有限性的否定。自我就是这种孤独性、绝对的否定。这样说来,没有规定性的意志,象仅仅停留在规定性中的东西一样,都是片面的。
第7节
(丙)
意志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即单一性。
这是自我的自我规定在这里,它设定自己作为它本身的否定的东西,即作为被规定的、被限制的东西;它留在自己那里,即留在与自己的同一性和普遍性中;又它在这一规定中只与自己本身联结在一起,——以上三事是合而为一的自我规定自己,因为它是否定性的自我相关作为这种自我相关,自我对这种规定性是漠不关心的;它知道这种规定性是它自己的东西和理想性的东西,是一种单纯的可能性。
它不受这种可能性的拘束,而它之所以在其中,只因为它把自身设定在其中而已。这就是意志的自由,正象重量构成物质的实体性那样,自由构成意志的概念或实体性,也就是构成它的重量。

《法哲学原理》导论(1—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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