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马工程(二)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3)
(1)私有制的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
(2)氏族内部阶级的出现打破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
(3)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
(二)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替代
国家组织体系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公共权力逐渐与社会相脱离、逐渐被少数人所垄断的过程。国家组织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完全取代了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成为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
三、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一)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它的最终形成以下述现象为标志:
(1)国家的产生。法与国家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概念,两者互为标志,相互作用。实现法律调控意味着:a.有一个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的行为规范;b.有一批组织起来的官吏负责执行这些规范;c.违反规范者会受到有组织的暴力所施加的制裁。而这些正是国家机构所具有的特点,没有此种特殊公共权力的存在,法律既不可能创制出来,也不可能有效实施。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原始社会没有诉讼与审判。氏族内部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或由氏族领袖依习惯进行裁决,部落之间的纠纷则往往诉诸武力,以战争来解决。而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着当事人的“私力救济”被限制和“公力救济”的出现,否则,任由当事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自行处置,便难以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态下保持必要的秩序。这就要求由一个特定的机构来行使审判权,并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处理纠纷。
(3)权利与义务的区分。在原始社会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区别。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控,要求以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当上述三个标志完全具备时,法律产生的过程就完成了。
此时,一种与国家组织体系相匹配的法律规范体系便告形成。
法与原有的氏族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
(2)氏族内部阶级的出现打破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
(3)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
(二)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替代
国家组织体系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公共权力逐渐与社会相脱离、逐渐被少数人所垄断的过程。国家组织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完全取代了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成为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
三、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一)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它的最终形成以下述现象为标志:
(1)国家的产生。法与国家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概念,两者互为标志,相互作用。实现法律调控意味着:a.有一个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的行为规范;b.有一批组织起来的官吏负责执行这些规范;c.违反规范者会受到有组织的暴力所施加的制裁。而这些正是国家机构所具有的特点,没有此种特殊公共权力的存在,法律既不可能创制出来,也不可能有效实施。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原始社会没有诉讼与审判。氏族内部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或由氏族领袖依习惯进行裁决,部落之间的纠纷则往往诉诸武力,以战争来解决。而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着当事人的“私力救济”被限制和“公力救济”的出现,否则,任由当事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自行处置,便难以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态下保持必要的秩序。这就要求由一个特定的机构来行使审判权,并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处理纠纷。
(3)权利与义务的区分。在原始社会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区别。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控,要求以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当上述三个标志完全具备时,法律产生的过程就完成了。
此时,一种与国家组织体系相匹配的法律规范体系便告形成。
法与原有的氏族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