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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马工程(二)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2)

2023-07-17专升本法理学法硕专插本马工程 来源:百合文库
第二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原始社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端低下,形成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共产制。在原始共产制社会中,唯一的社会组织就是原始公社。原始社会在经历了漫长的群婚和血缘家庭之后,在后期出现了氏族公社。氏族公社的产生虽然较晚,但它却是原始社会最典型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是原始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内部禁止通婚的亲属集团。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氏族完全按血缘亲属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并在氏族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全体氏族成员所组成的氏族大会讨论决定氏族社会的一切重大问题。氏族首领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撤换,而且要和其他氏族成员一样平等地参加劳动和分配,没有任何特权。因此,氏族社会中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

法理学马工程(二)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原始氏族社会都是一个无政府而有秩序的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两种形式:一种是氏族组织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其中,氏族大会是直接的原始民主的管理形式;另一种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氏族组织机构和氏族习惯构成了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氏族习惯是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便成为全社会公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关于处理公共事务的习惯体现为:氏族内部没有阶级和等级之分,重大事务由氏族大会讨论表决,氏族首领经选举产生,可随时被撤换,任何人都必须服从集体的决定。
二、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一)氏族制度的解体 
在三次社会大分工所造成的深刻变化面前,氏族制度的解体成为必然。

法理学马工程(二)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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