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9)
首先说作者能得到50%销售收入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因为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作者拥有它的完整著作权以及全部的衍生版权,这样才有资格授权网站销售并分享收入。
那么网站得到50%销售收入的法理依据又是什么?因为网站有运营成本,它要租服务器、编写程序、聘请人员、进行各种市场推广,这才有理由获得50%的分成收入。
网站的运营成本尤其是自有渠道的运营成本所包含的合同对价,本就是由那50%的分成收入,为什么又要在总收入中扣除,甚至将净收益扣到零或者负值?签订这样的条款,那么在网站发生经营亏损时,理论上甚至就可以不向作者支付任何销售分成。
网站实际上也不可能是这种想法吧?否则谁还敢合作?所以我看到这一条款的第一反应,心想是不是网站自身的推荐位、封面美工设计等服务,也要折算价格从销售成本中先扣除?但这些本来都是网站拿到50%的销售分成时所应该提供的。
我只能尽量从合理的角度去猜想,网站制定这一条款的出发点,以及实际打算应用它的场合。可能是用于某些作品的单独额外推广,比如外聘团队为某部作品设计一些视频、动漫等内容用于宣传,这的确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假如这些费用全部由网站来承担,可能对其他没得到这种推广的作品不太公平,所以只能算成这部作品本身的运营费用?最善意的猜测,也只能这么想。
或者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将作品的免费推广也视为一种“成本”,在免费发布的情况下尤其是初期,确实有可能出现零收益。
无论我的猜测是否正确,但合同却不是那样写的。合同对所谓的运营成本完全没有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挖下了一个很大的坑,单方面针对作者的坑。
那么网站得到50%销售收入的法理依据又是什么?因为网站有运营成本,它要租服务器、编写程序、聘请人员、进行各种市场推广,这才有理由获得50%的分成收入。
网站的运营成本尤其是自有渠道的运营成本所包含的合同对价,本就是由那50%的分成收入,为什么又要在总收入中扣除,甚至将净收益扣到零或者负值?签订这样的条款,那么在网站发生经营亏损时,理论上甚至就可以不向作者支付任何销售分成。
网站实际上也不可能是这种想法吧?否则谁还敢合作?所以我看到这一条款的第一反应,心想是不是网站自身的推荐位、封面美工设计等服务,也要折算价格从销售成本中先扣除?但这些本来都是网站拿到50%的销售分成时所应该提供的。
我只能尽量从合理的角度去猜想,网站制定这一条款的出发点,以及实际打算应用它的场合。可能是用于某些作品的单独额外推广,比如外聘团队为某部作品设计一些视频、动漫等内容用于宣传,这的确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假如这些费用全部由网站来承担,可能对其他没得到这种推广的作品不太公平,所以只能算成这部作品本身的运营费用?最善意的猜测,也只能这么想。
或者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将作品的免费推广也视为一种“成本”,在免费发布的情况下尤其是初期,确实有可能出现零收益。
无论我的猜测是否正确,但合同却不是那样写的。合同对所谓的运营成本完全没有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挖下了一个很大的坑,单方面针对作者的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