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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7)

还有一种情况,再等几年作品的热度以及市场影响就过去了,错过了最佳的销售开发周期。(这对网络文学来说很常见,很多作品最佳的热度周期是在连载的情节高潮阶段,而非完本后。假如在这个时候作品未能进行版权开发,将来再开发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小,除非它已成为被广泛认可的经典作品。)
我尽量采取平铺直叙的语气,没有任何夸张或虚构的成分,但大家也能看出其中明显存在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我的建议也是要有明确的授权期限,并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约的条款,更重要的是给作者选择权,让作者也可以自己运营作品。
一个更合理的模式是,网站可以进行全版权代理,销售价格与条件需要作者确认,收入与作者分成。作者同样也可以运营自己的作品,有权决定销售价格与条件,所得收入同样按约定的比例与网站分成。

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


也就是说网站仍然能够拿到版权销售的分成,但作者拥有了自己去运营的选择权。从法律角度这是一种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授权人应该拥有处置资产的决定权,只是通过代理人去进行销售活动,并支付相应的代理分成费用。
其实业内已有这样的合同,包括起点以及阅文集团都有这样的合同提供给作者,但并不是“准制式合同”,需要作者与网站单独协商。
通过全版权独家代理,也可以看出网站与作者之间关系的变化,不再是商场与业户的关系,网站实际上成为了作品的经纪人。我为什么将本系列文章的总标题修改为《文学网站与作者》,就是这个原因。
而这种关系还在进一步变化,通过某些合约中的细节条款,网站从“作品经纪人”角色进而又想成为“作者经纪人”,这在本文的第五篇中会详细探讨。

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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