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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8)

我在本小节中建议并不是什么新思路,业内已有那样的合约。本以为这一小节到此就写结束了,恰在此时又听说了阅文集团在五月六日召开的“作家恳谈会”的反馈消息。
阅文集团新任负责人程武表示:“对等是根本原则。我们也感谢很多作者对我们的信任,愿意把作品授权给我们进行推广和增值。……同时,也考虑到作家群体广大,具体到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未来我们会考虑提供多版本的合同选择,对授权权限分级,把选择权交给作家。”
这是一种很好的态度,假如真的这么做了,也符合帕累托改进。而问题的关键是怎么做,就看态度会怎样落实、落实到什么程度?
(3) 其他各种争议条款。
直接列三条最有代表性的合同原文吧——

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


第一条:“乙方将获得甲方网站自有渠道按单章订阅电子销售净收益的50%作为销售分成。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当协议作品在甲方网站自有渠道运营直接收入扣除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渠道费用、运营费用等)后的收益为负数或零元时,则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分成费用给乙方。”
净收益的概念早已在各类分成合约中出现过,各平台在第三方渠道的实操中很多时候也是这么做的,但将零收益和负收益直接写在合约中,我确实是第一次看见。而且这里说的不是第三方渠道,而是“甲方网站自有渠道”,这是前所未见的。
无论在任何销售渠道,销售收入为零只有两种情况,要么零订阅,要么全免费。在有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怎么出现净收益为零或者负值?因为合同约定要扣除“成本”,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渠道费用与运营费用。

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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