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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10)

假如事实真像我善意的猜测那样,那就应该在合约上明确地写清楚可以被扣除的“成本”细则,不能留下一个操作空间无限大的坑。而且真要外聘团队,给某部作品设计制作额外的宣传推广项目,费用单独在作品收入中扣除,也要征得作者的同意与确认。
写到这里,我发现有些条款是关联的,上面的条款可能涉及到下面的条款,再次引用一条合同原文——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协议第……款授权,转授权第三方并产生收益的,甲方应将所得净收益的50%分配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行使协议作品第……款授权权利并产生收益的,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这一条款最大的争议,就是甲方自身行使乙方的全版权授权并产生收益,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这一条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啊,行使乙方授权产生收益,为什么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


我又只能尽量从最善意的角度去猜,甲方制定这一条款的实操目的是什么?如上文所述,网站可能会为某些作品专门制作一些影音、动漫、小程序、周边等产品,用于宣传推广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不希望向乙方支付版权转让费用。
比如一部热门作品的影视版权可能要好几百万、上千万,但网站想给作品制作一段小视频用以宣传推广,不可能用这个价格购买影视版权,干脆就在合同中约定免费使用了。
假如真是出于这个目的,那也应该在合约中写清楚,而且要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应与作者沟通,并取得作者的同意和确认。而且这种小项目本身若产生了后期收益,也应该给作者分成。
假设一下,假如网站告诉作者,要给他的作品制作一段小视频用以宣传推广,就针对这个项目,需要他免费授权并确认。我相信几乎没有作者会不愿意的,沟通过程也就是几分钟的事,甚至只保留聊天记录即可。

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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