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5)
而网站既然提供了这样的运营服务,也应该分享收益,这个分享比例相对而言是比较高的,参照电子分成,通常也是百分之五十。
这原本是、也应该是一种互惠互利、相辅相成的合作关系,那么不合理的一面又在哪里呢?
很多矛盾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谈客观的因素,其他版权的销售渠道开发,性质可能与电子版权完全不同。电子版权的授权,只需要一个数据包、一段数据流,完全可以省时省力的自动批量处理与结算。但是其他版权销售运营,通常需要双方人员单独谈判,经协商后才能达成某一项合作。
比如影视版权,网站将某部作品授权给影视公司拍摄,每一部作品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就算谈成合作,项目实施还有较长的周期。
一个大的网站平台有多少部作品、每年又会新增多少部作品,而网站又有多少这方面的专业工作人员?几个、十几个、几十个工作人员,独家代理运营几万、十几万、几十万部作品的全版权,大多数作品看都没看过,甚至连名字都不知道,该怎么去运营呢?
现实的方式,只能挑选一小部分成绩好、影响大、有潜力的作品去做推广运营。对于其他大部分作品,则只能用守株待兔的方式,等待感兴趣合作方主动找上门然后再谈,甚至也可以选择不谈。而现实的情况,无论怎么运营,也确实只有小部分作品才有全版权开发的可能。
既然如此,为什要拿到几乎全部作品的全版权独家代理权呢?网站的思路我倒可以理解,谁知道哪片云彩有雨、谁知道哪部作品将来会大火?独家代理权能拿到的全拿到手中,搂草打兔子确保没有遗漏,反正对网站而言只有权利又没有损失。
这原本是、也应该是一种互惠互利、相辅相成的合作关系,那么不合理的一面又在哪里呢?
很多矛盾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谈客观的因素,其他版权的销售渠道开发,性质可能与电子版权完全不同。电子版权的授权,只需要一个数据包、一段数据流,完全可以省时省力的自动批量处理与结算。但是其他版权销售运营,通常需要双方人员单独谈判,经协商后才能达成某一项合作。
比如影视版权,网站将某部作品授权给影视公司拍摄,每一部作品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就算谈成合作,项目实施还有较长的周期。
一个大的网站平台有多少部作品、每年又会新增多少部作品,而网站又有多少这方面的专业工作人员?几个、十几个、几十个工作人员,独家代理运营几万、十几万、几十万部作品的全版权,大多数作品看都没看过,甚至连名字都不知道,该怎么去运营呢?
现实的方式,只能挑选一小部分成绩好、影响大、有潜力的作品去做推广运营。对于其他大部分作品,则只能用守株待兔的方式,等待感兴趣合作方主动找上门然后再谈,甚至也可以选择不谈。而现实的情况,无论怎么运营,也确实只有小部分作品才有全版权开发的可能。
既然如此,为什要拿到几乎全部作品的全版权独家代理权呢?网站的思路我倒可以理解,谁知道哪片云彩有雨、谁知道哪部作品将来会大火?独家代理权能拿到的全拿到手中,搂草打兔子确保没有遗漏,反正对网站而言只有权利又没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