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写作素材(34)——证券法篇(26)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不得担任首发上市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真的,有些内容看的我尴尬症犯了,至于怎么用?我举个案例吧。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2014年3月5日,甲公司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优先股发行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①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②股息率暂定6%,每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次;③公司每年如有可分配税后利润,须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④若当年公司未能足额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予累积;⑤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股;发行对象为: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