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写作素材(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篇
不过印度法系与中华法系早已消亡,不过以下篇幅中还是会稍微讲讲。
至于伊斯兰法系,我看在座绝大多数的老哥是99.99(无数个9)%用不上,所以我不讲。
PS:涉及部分搬运,以下请重点关注关键词……
中华法系
起源于秦朝,成熟于隋唐,解体于清末。该法系有以下5个特点:
1.皇帝有司法最终解释权
2.法系存在目的是维护封建专制
3.吸收众多学派思想,形成伦理纲常为民间法的基础
4.行政与司法统一,诸法合编,重刑罚轻民法
5.存在豁免与议罪制度,赋予贵族特权,形成不平等
印度法系
该法系有以下5个特点:
1.宗教层面确定君权神授,极力提倡不平等
2.法系存在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度
3.法律是由宗教界高层拟定,国王负责颁布
4.由于印度存在众多宗教,关系异常复杂,所以法律顾及众多宗教而受到宗教的影响
5.伦理与司法统一
大陆法系
起源于罗马法,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该法系有如下特点:
1.属于成文法,继承罗马法的“具体概念明确化
”,以法典化为目的,注重司法解释
2.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法律体系完整,强调法的权威。法官需根据法典办理案件,判决时无太大发挥空间,不得违背立法精神
3.采用纠错式、询问式、演绎法推导的诉讼方式
,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采取双轨制
4.立法权在立法机关
,通过判决案例推进成文法修改
5.注重集体利益,维护集体的实质正义为大陆法系的主基调
英美法系
以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故称之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该法系有如下特点:
1.属于判例法,极少依赖成文法规定。以公序良俗为要求,注重先前判例
2.反对法典编纂,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概括和理论意义,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
3.分为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衡平法以普通法为基准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
4.法官拥有一定的立法权(或司法解释权),案件审批过程中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最终由陪审团确定是否有罪,故采用辩论式、对抗式、判例反推的诉讼方式
5.注重个人利益,维护个人的程序正义为英美法系的主基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推动成文法修改;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极少数需要成文法
2.法律结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