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写作素材(34)——证券法篇(28)
答:
(1)2014年3月5日甲公司董事会讨论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①关于拟筹资4亿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发行优先股筹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拟发行优先股筹资4亿元超过6亿元的50%。
②关于股息率每年调整一次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③关于未能足额发放的优先股股息不予累积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④关于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2)2014年3月5日甲公司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