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写作素材(34)——证券法篇(25)
第十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三)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3.2.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