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这才是思维(3)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基恩“维持法治传统,结论有罪。”
基恩首先明确忠于法官职责,不探讨道德观念。
基于“立法之上”原则,“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其次,法院对于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而本案中威特莫尔并没有对被告产生生命威胁,因此并无自我防卫一说。
观点五:汉迪“以常识来判断,结论无罪。”
汉迪强调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这也是我们一直都会遇到的问题,通常会本末倒置。谁为主体,谁为辅体,在分辨不清的情况下往往会事倍功半,或带来与预期相背离的结果。
基于此,汉迪是首位考虑到民众反应和社会舆论的法官。法律设定的目的无论如何,都是和民众相互关联的,而一旦在案件判决中,无法做到考虑民众,也就将法律最初的目的推向深渊。
目光回收,想想近几年我们看到的新闻,本会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而销声匿迹,却由于信息渠道的增加,民众舆论的放大,而成为社会性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