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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这才是思维(2)

2023-05-16 来源:百合文库
观点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结论无罪。”理由有二:
1.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法官认为,我们的法律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前提上(即文明社会的状态),“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所以,在当时的极端条件下,人们已不可能共存,因此也没有法律一说。“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我们由“自然状态”向“文明社会状态”进步的成果,是共识的契约,也是我们掩盖内心野蛮的遮羞布。
在此推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洞穴奇案》:这才是思维


2.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在我们将法律精神或目的翻译成法令文字时,自古就有一种先天的措辞障碍,这也导致法律在实施中原则公正却难以公平。法律不应以同它的目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法律的目的之一是威慑,不适用于本案。而本案人员也属于自我防卫免责。
观点三:唐丁“法律与道德的两难,结论不参与。”
首先是对观点二的反驳:理由1的时间不确定性。何时不在法律管辖之下?何时由“文明社会状态”转变为“自然状态”,是在吃人前?还是在吃人后?
理由2,法律有很多目的,当目的之间相互矛盾时如何处理?且自我防卫是非“故意”,而本案人员既是“故意”也是深思熟虑。

《洞穴奇案》:这才是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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