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界定抄袭、融梗、借鉴(2)
(2)国内
琼瑶诉于正案,《梅花烙》和《宫锁连城》
以下是此案法院判决的部分转述
一审判决:
剧本《宫锁连城》就各情节的设置,与涉案作品的独创安排高度相似,仅在相关细节上与涉案作品设计存在差异
(如:情节1中,将偷龙转凤的谋划安置在福晋与贴身嬷嬷之间;亲女肩上并未烫下烙痕,而是生来具有的朱砂记;情节5中,将军对郭孝施以鞭刑而非杖责;情节7中,设置迎芳阁失火的环节以致连城无处安身,而非被店家赶出;情节8中,恒泰救下连城的方式是从佟家麟府内救出而非天桥上等),而此类差异并不代表差异化元素的戏剧功能发生实质变更,以致于可造成与涉案作品的情节设置相似的欣赏体验。
本案中,于正等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涉案作品中的上述相关内容缺乏独创性或剧本《宫锁连城》就相关情节另有其他创作来源等合理理由。
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
恒泰与连城私定终身后,得知皇上指婚的消息,向映月坦陈与连城的感情,映月于是同意去小院会见连城,并希望劝说连城离开恒泰而遭连城拒绝;恒泰迎亲当日得知连城危险,赶去搭救连城而拖延与醒黛的婚期,以致映月基于恒泰与连城的感情,为保全王府而安排接连城以丫鬟身份入府。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剧本《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涉案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整体上的相似性,导致与涉案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
而在于正等提交的证据中,并不存在其他作品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剧本《宫锁连城》相似的情节设置及排布推演足以否定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或证明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另有其他来源。
此外,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也应纳入作品相似性比对的考量。如:双方作品均提及福晋此前连生三女,但后续并未对该三女的命运做出安排和交代
。
二审判决对两个作品中的情节问题没有再做阐述,故笔者对二审判决不作过多引述。
由此可见,情节上是否构成抄袭,在法院看来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情节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原作的情节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二者缺一不可。
3.素材与元素
下面是庄羽诉郭敬明案的部分引述
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