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界定抄袭、融梗、借鉴
近年关于抄袭和反抄袭的争论非常多,并且还衍生了一些新词,例如“借梗”“融梗”等。但是“梗”的含义太广泛了,所以为了更好区分,在引述中,我会采用“素材”、“情景”等词语,来简述国内外对于“抄袭”的界定。
下列资料中,除了相关的论文以外,还引述了国外的《达芬奇密码》被控抄袭案,以及国内的庄羽诉郭敬明案、琼瑶诉于正案。前者是因为这是能查到的近期最轰动的国外被控抄袭案,后者是因为案子胜诉了,而且在国内都比较轰动,所以我认为其判决书对于界定抄袭有很大的参考性。
1.符号、思想与思想的表达方式
符号是作品表现形式的第一要素,任何思想、观点要被他人感知, 都要通过一定的符号表现出来,如文字作品中的语言文字,美术作品中的线条色彩等等。
一般来说, 由于每个人创作风格和思维习惯等的不同, 只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 对符号的选择与安排是不会与他人作品完全相同或相似的。正因这如此,一些法院在认定剽窃时, 多从符号的相同与相似着手, 这从他们用以描述剿窃的语句就可看出。
常见的剽窃符号的方式有:“连奇特的标点符号都相同” 、“仅更动一、二字” 、“文字内容书名完全抄袭, 只少数文字略加修改”、“内容、专有名词、大部分文字均相同”、“ 误写之处也照抄”、“ 略增不相干文句”。
从符号的相同与相似这一点出发进行鉴定就要将两部作品逐一对比。首先,鉴定人要有一个全局观念, 要从整体上去把握,不能局限于一个一个孤立的符号是否相同,必须联系上下段落,前后语句。
由于作者创作作品或多或少的要继受前人的智慧成果,如果一部作品表达了某种思想观念,而赋予作者对该思想观念专有的、排他性的著作权无疑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他人对该思想观念的进一步研究,更不利于先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因此,在界定抄袭时,关键是要审查作品是否抄袭、剽窃了原作品表达方式,而并非是原作品的思想观念。
布朗丹《达芬奇密码》被诉抄袭案中,
两位法官的判决给人的启示是,在文学创作中如何以及怎样表达某种观念、或母题、或主题的具体写法受出版法的保护,而观念、母题和主题本身却不一定。 观念、母题和主题可以被公众共享、借用、借鉴、补充、充实、发展、扩大、完善,但是每个人的具体表达方式却是独特的,个性的,受出版法保护的。
布瓴·寒门德的观点也跟两位法官不谋而合:“如何表达一个观念应该受到出版法的保护,而不是观念本身应受到保护
。”
2.情节
(1)国外
布朗丹的《达芬奇密码》曾两次被指控抄袭引起轰动。
①小说家刘威斯曾指控布朗抄袭了他的长篇小说(《达·芬奇遗产》,1983)和(《上帝的女儿》,2000),认为它们之间的相似处之多超出了人们所能接受的“意外的相似”。同年8月,地方法官判决指控不能成立,因为“观点和普遍的文学主题本身不受版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