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强拿硬要观后感合集(3)
2022-05-26 来源:百合文库
”本案中,只不过涉及一百元的钱财,远远低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本案从起初就不应当立案追诉。
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严格区分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申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无罪。
二、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王某某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录音证据证明被害人对王某某的陈述不真实,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王某某有罪。
第一,二审判决书中所依据的证据显明某某、某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是与申诉人王某某有利害冲突的证人,他们所作对王某某不利的证言法院应当慎重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惟一根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采信,且本案无其他证据印证。
关于证人某某:根据二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证据可以发现某某正是殴打被害人李某的主谋和实施者,然而这样的人却逍遥法外,他的证言充其量只能算是同案犯的口供,他与申诉人王某某有严重的利害冲突关系,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某某用拳击打其左耳部两拳……某某又用拳头击打李某脸部几拳。他被打后感觉头痛、鼻子痛,且左耳听力下降”(参见二审判决第2页);
(2)某某自己的证言证明:“xxxx年5月15日下午,其与某某某因李某抢了其女朋友而要去找李某……某某打了李某两个嘴巴,脸上打了一拳。”(参见二审判决书第2-3页);
(3)某某某的证言证明:“xxxx年5月的一下下午,某某因为交女朋友的事叫其一起去北纬路中学打李某……某某和李某说了几句话就用拳击打李某脸部”(参见二审判决书第3页)。
关于证人某某某:根据二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证据可以发现某某某是最先与某某一起去找被害人李某的人,他也是在现场殴打被害人李某的人,本应是同案犯,却也逍遥法外成为证人,他与申诉人王某某也同样存在严重的利害冲突关系,证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