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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强拿硬要观后感合集(2)

2022-05-26 来源:百合文库

寻衅滋事强拿硬要观后感合集60句


所谓“情节恶劣”,是指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手段残暴、下流、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等等。
作为一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王某某没有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的行为,申诉人只是推了被害人一下,从没有对被害人无故、无理随意殴打,并且,在此案之前之后王某某从没有其他多次殴打寻衅滋事的行为,也没有殴打多人寻衅滋事的行为。未成年人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更谈不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程度,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申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客观行为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张军主编一书第292页中特别解释:所谓“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占有、强行使用他人财物;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数量大或者次数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当时,被害人请王某某帮助他让其他人别再打他,王某某为此才说要一百元的事,被害人的陈述也证明此事:“王某某说‘给你一个机会,你给我一百块钱’”,申诉人是在此种情形下要一百元的,事实上也并没有得着这一百元。申诉人王某某仅在本案中基于上述原因而为的一次索要钱财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强拿硬要“次数多”情节严重的程度,而且王某某索要的仅是一百元,数量非常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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