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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强拿硬要观后感合集

2022-05-26 来源:百合文库

寻衅滋事强拿硬要观后感合集60句



寻衅滋事罪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出生地北京市,XX文化,北京XX学院学生,住北京市XX区XX街道XX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XX区XX条XX号)。
申诉人因寻衅滋事案,对北京市X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20XX)XX少刑终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判决申诉人王某某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客观行为特征,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第4项(2005年7月16日发布并实施)规定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该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情形下,行为必须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申诉人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劫罪,并且,其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一,申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客观行为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1月23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张军主编、胡云腾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一书第291-292页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中的客观行为进行了解释: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任由自己的意思,无故、无理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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