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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观后感精练(8)

2022-05-25 来源:百合文库
证人陈xx侦查阶段陈述(xxxx年9月29日):“问:8月12日那天鄞州检察院门口上访的人是谁叫来的?答:反正都是各自回去叫的,8月9日那天在章xx办公室里,屠xx说他的家人好叫的他都会叫来的…..”。本案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否认陈xx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郑xx解释陈xx虚假陈述的原因:担心夫妻两人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女儿无人照顾。显然,郑xx、陈xx出于畏惧刑事制裁心理在侦查阶段虚假陈述,在缺乏证据印证情况下,俩人侦查阶段陈述内容不能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证人屠雪梅等人否认受屠xx要求和指使去检察院上访,被告人郑xx否认“纠集”李信花去检察院信访,证人章国秀(章xx兄)否认应章xx要求到检察院,章xx不存在所谓“纠集”行为。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未能找到证人姚立,完全无法证明“纠集”成立。
综上,本案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章xx等被告人协商“纠集亲属、朋友”到检察院闹访,被告人屠xx亲属此前闹访一年多,其多名亲属证人均陈述去检察院是听说屠本人要去,跟随而去。
2、判决书认定章xx在检察院院子里举牌拍照,此行为并非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
8月12日上午,众人未进入检察院办公大楼前。包括章xx在内,大部分信访人员在检察大楼台阶上手举写有“控告张红军”的A3纸,希望检察长华志苗接见。有人拍了照片,拍好后,章与其他信访人收起A3纸,在场人员继续请愿,后警察到达现场。此过程中,未有检察工作人员接见或阻止,警察也未劝告或要求信访人员离开,更未遣散。章xx在检察院院子里举牌拍照,前后用时不会超过三分钟,此行为并非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没有任何证据指证举牌行为影响了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观后感精练70条


3、判决书认定“辱骂、哄闹、跪拜”行为均与章xx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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