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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观后感精练(10)

2022-05-25 来源:百合文库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观后感精练70条


监控视频证据证实:信访人员聚集检察院时间段内,检方一楼大厅出入口畅通无阻,保安及工作人员旁观状,判决书所谓“致使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完全违背客观事实。
xxxx年8月12日,办案单位鄞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称:“治安大队李健宏、康华波等对闹访人员劝导,但仍有几个闹访人员不听劝阻”。该材料无法证明现场警察对章xx进行过劝导,章不听劝阻,《到案经过》认定的闹访人员是屠xx、郑xx。事实上,章xx未实施过任何扰乱检察办公秩序的行为。
5、判决书认定章xx应对当天其他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章x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xx不应当对当天其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查,被告人屠xx、郑xx的供述及证人陈xx的证言均证实同月9日晚上,被告人章xx、屠xx、郑xx等人在商议时,对同月12日上午共同去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信访一事达成一致,被告人郑xx的供述及证人陈xx的证言还证实当时屠xx提出要叫家人一同前往。故同月12日被告人章xx虽未在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内吵闹、跪拜,但被告人屠xx的家属及被告人郑xx等人的行为并未超出被告人章xx主观故意的范围,其也并未制止,故其应对当天其他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故本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上述认定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章xx“纠集亲属、朋友”,或与屠xx多名闹访亲属、郑xx事先协商,指使他们在检察院内外采取“跪拜,辱骂,”“在大厅内大吵大闹”干扰办公秩序。“哄闹、跪拜,辱骂,”扰乱检察院正常办公秩序行为与章xx无关,无证据证明章xx实施了扰乱行为,章xx无共同犯意、无具体行为,判决书将章xx硬拉扯到被告人屠xx亲属扰乱检察院办公秩序行为中,完全缺乏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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