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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观后感精练(7)

2022-05-25 来源:百合文库
同年8月12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章xx、屠xx、郑xx纠集亲属,朋友等十余人至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拿出事先准备的标语举牌拍照,并在院内及办公室一楼大厅内辱骂、哄闹、跪拜,致使检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时余内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检察院的工作秩序。”
1、判决书认定章xx“纠集亲属、朋友”,缺乏事实根据。
xxxx年8月4日,被告人章xx、屠xx、郑xx为各自案件申诉目的去杭州中央巡视组驻地反映问题,三名被告人和陈xx(郑xx家属)于8月6日、8月9日、8月11日,先后在章xx办公室,商量通过发博客、微博控告申诉违法办案人员,该事实有屠xx、李秀萍、陈xx签名《承诺书》、章xx、屠xx、陈xx签名《关于征求张红军一切违法违纪行为证据及线索的公告》书证为证。8月7日,三名被告人和陈xx从杭州上访回xx的路上,屠xx提议去鄞州检察院信访,章xx、郑xx先反对,后同意,当时未涉及细节,更未协商“纠集亲属、朋友”信访,时间初定于8月11日。8月9日,三被告人和陈xx在章xx办公室商量发博客及微博控告事宜,屠xx提出去检察院上访时间定在检察长接待日的8月12日上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观后感精练70条


本案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否认8月9日晚,三人商量通知和纠集家人一同前往检察院“闹访”。本案侦查阶段及庭审中,被告人章xx、屠xx均否认四人协商“纠集亲属、朋友”,被告人郑xx侦查阶段陈述(xxxx年8月27日)称:“8月9日我们在章xx办公室商量的时候,他(屠xx)就说到时候他们家十几个人都会去的,而且到了8月12日早上碰面的时候,我看到屠xx一个人来的,我就问他:“就我们几个人吗?”他就打了一个电话,就和我说他们家人都到了,都在检察院里面了。”而在庭审中,被告人郑xx对上述陈述内容否认,辩解称8月9日晚,其与章xx、屠xx、陈xx碰面时,屠xx从未提出过通知家人,8月12日碰面时,也未看到屠xx电话联系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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