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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薛蟠社死实锤!失去皇商资格,断送薛宝钗选秀!葫芦案没那么简单(2)

2024-06-14红楼梦 来源:百合文库
一、薛蟠打死冯渊的“葫芦案”不是民事纠纷,而是一桩很严重的古代刑事案件!
首先要明确,薛蟠“葫芦案”的性质是犯罪的刑事案件。
两者之间的区别简单来说就是:古代的民事案件是“民不告,官不理”,就算告了官,也主要以调解为主。
古代刑事案件是触犯了当时朝廷律法的犯罪行为,不管当事双方告不告,官府都要管,否则做父母官就要被上级问责了。
但是《红楼梦》的作者在描写中,不管是门子出主意,还是贾雨村判案,都在故意模糊了这个案子的性质和概念,
再加上影视剧里把审判断案的程序简化,才导致很多读者误认为薛蟠这个案子很简单。事实就是这个案子非常的复杂且严重的,真正到了会导致薛家与贾、史、王三家“一损俱损”的地步。
话说《红楼梦》的第四回,薛宝钗的哥哥薛蟠出场就打死了一个人,那就是大冤种——冯渊。起因是因为人贩子“货卖两家”,把“扬州瘦马”性质的英莲先后卖给了冯渊和薛蟠。
因为冯渊对英莲是一见钟情被掰直的真爱,所以他先“相看了,兑了银子”,回家布置新房,准备三天后来迎娶英莲,虽然是做妾,但是他此生不再娶妻,也算是一生一世一双人了。

红楼梦:薛蟠社死实锤!失去皇商资格,断送薛宝钗选秀!葫芦案没那么简单


但是,偏偏第二天薛蟠又不知怎么看到了英莲,“见她生的不俗”,立刻就要买,拐子一看他豪强有钱,不顾和冯渊有契约在先,又把英莲也卖给了薛蟠。
事情发展到这里其实已经有很多疑点了。
先说拐子的问题。古代封建社会人有良贱之分,“奴婢买卖”是合法的,比如秦代有“奴婢之市 ,与牛马同栏”,唐代有 “ 奴婢贱人 ,律比畜产 ”等说法。
但是拐卖良家人口在古代也是要受到律法严惩的,自汉代至清朝几乎一旦被查出来都是杀身之祸。比如唐代《唐律疏议》中规定:“ 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 。 ”(其中“略”是劫掠、强取、威胁的意思)
《宋会要》规定,如果官员对拐卖人口犯罪不闻不问,朝廷要予以严厉处罚。
《大清律例》规定,人贩子贩卖人口,主犯一律斩立决,从犯一律绞立决。如果有窝藏人贩子的行为,要斩立决就地处决。明朝略为宽松一些,但也是杖刑100流放3000里。
也就是说《红楼梦》里这个拐子虽然表面上看是“一女卖两家”属于诈骗罪,但实际上从古代的律法角度来看,他其实是拐卖人口罪,即古代的“略卖、诱卖人罪”,这已经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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