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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摘抄(3)

2023-11-29 来源:百合文库
p.36 公意之所以能成为公意不在于它所得的票数,而在于其间有使人们结合起来的共同的利益。因为,在这种制度下,每个人都必然会服从他要求别人遵守的条件;这种利益和正义二者之间可赞美的一致性,使公众的讨论具有一种任何其他个别事情所没有的公正性。
p.42 公意是绝不针对个别的对象考虑问题的,无论这个个别的对象是在国家之内还是在国家之外。如果是在国家之外,则这一外来意志对他而言就不是公意;如果这个对象是在国家之内,则他是国家的一部分,这时候,在全体与他的这一部分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两个分开存在的对比关系,使他们成为:部分是一个存在,少去这一部分的全体是另一个存在。但是,全体少去了这一部分就不是全体了。 只要这种关系继续存在,就没有全体,就只有两个不相等的部分,因此,这一部分的意志对另一部分而言就不是公意。
p.43 既然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那么,任何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都绝对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某一个别的对象发出的号令,也不能成为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不是主权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因此,凡是按法律治理的国家,不论它的政府是什么形式的政府,我都称它为“共和国”,因为只有这样才是按公众的利益来治理国家,公共的事务才受到重视。

《社会契约论》摘抄


p.44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引导公意的判断力并不总是明智的。因此,必须使它不仅要看到对象当前的真实情况,有时候还要使它看到对象呈现的假象,必须向它指出它应当走的道路,使它不受个别意志的诱惑,使它看准时间和地点,要看到未来的隐患而放弃眼前表面上似乎是有利可图的好处。个人知道什么是幸福,但往往把幸福轻易失去;公众希望幸福,但却看不到幸福在哪里。这两者都需要有人去指导:告诉前者如何使他们的意志服从他们的理性,告诉后者如何了解自己需要什么。这样,公众的智慧就能使理性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结合起来,从而使各部分能完美地通力合作,使全体的力量得到最大的发挥。要达到这些目的,就需要有一个立法者。
p.49 建筑师在修建一座大厦之前,要勘测和探查一下此地的土质,看它是否能承载大厦的重量,同样,明智的立法者也不先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入手,而要先研究他要为之立法的人民是否能接受他制定的法律。
p.64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个原因相结合而产生的。这两个原因,一个是精神的,即决定这种行为的意志;另一个是物理的,即实施这种行为的力量...政治体也有这种动力;我们可以同样把它们区分为力量与意志,把后者称为立法权力,把前者称为行政权力。没有这两者的结合,政治体便不能或者不应当做任何事情。

《社会契约论》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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