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说杂谈】从诺克斯十诫看推理小说(3)
2. 侦探不能用超自然的或怪异的侦探方法。
3. 犯罪现场不能有超过一个秘密房间或通道。
4. 作案时候,不能使用尚未发明的毒药,或需要进行深奥的科学解释的装置。
5. 不准有中国人(Chinaman)出现在故事里。
6. 侦探不得用偶然事件或不负责任的直觉来侦破案件。
7. 侦探不得成为罪犯。
8. 侦探不得根据小说中未向读者提示过的线索破案。
9. 侦探的笨蛋朋友,比如华生,必须将其判断毫无保留地告诉读者,此人的智力须轻微低于读者的平均水平。
10. 小说中如果有双胞胎或长相极为相似的人时,必须提前告诉读者。[8]
abebooks上展示的该书图片须注意的是,就目前的资料表明,十诫中有九诫可能早在1924年就发表了,那1929年会是追加的哪一诫呢?
笔者猜想是最著名的第五诫,那么先避开不谈,看另外的九诫。
当我们讨论的时候,很容易对着具体的戒律进行论证,却忘记了分析这些戒律为何会产生。“林深时见鹿”,在偌大的推理之林中十诫这头鹿是如此惹眼,以至于人们忘记了森林的存在,该是“见鹿不知林”了。
那么九诫为何产生,它的主旨是什么。其实不难看出,九诫的核心就是公平二字。在一般情况下,公平往往是对读者公平,故可以总结为:读者有能力也有机会在真相揭晓前推出真正的凶手,为此,案件必须合乎常理,可以存在一定的巧合但不能扭曲现实。
但是游离于“对读者公平”外还有一条暗线:对凶手公平。
第一诫应该拆成两半看,前半段是为了让凶手不那么边缘化、路人化,如果凶手在后期出场的话戏份较少且指向线索难免更不充分,虽然对作中侦探进行逻辑推理阻力不大,但对读者影响就非常大了,剧情在不断发展中陆续出现一个个人物,关键原因在于:作中侦探并不知道案件何时告破而读者是知道的,因为可以通过书籍剩余页数判断。读者心中有一个“ABC的出场戏份多而DE的戏份少,F则是快结束才登场”的印象,而侦探不会有,那么对于作中侦探而言,如果我们假设他也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物且线索公平公正的话,比较之下我们读者更容易受到出场时间的影响而“想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