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说杂谈】从诺克斯十诫看推理小说(13)
诺克斯是否真的在1924年就提出九诫呢?因为这个观点只见于J. K. Van Dover教授的书中而不见于其它,Van Dover教授在美国宾州林肯大学任教三十余载,2000年春曾到南开大学讲学,召开关于美国侦探小说的研讨会。[5]截止行文至此之时,仍无法联系到Van Dover教授。
于是笔者就这个问题请教了英国侦探俱乐部前主席马丁·爱德华兹先生,得到的回复是:“Yes, Knox played with this idea for some time.”但很遗憾,爱德华兹先生也没读过Van Dover教授这本书。
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很多侦探小说家都曾经定下相似的规则。
1924年,奥斯汀·弗里曼(即《歌唱的白骨》、《红拇指印》作者,笔下名探是桑戴克医生)在《The Art of the Detective Story》中为侦探小说制定了四个阶段(问题陈述、出现线索、完成调查、给出解答)及每个阶段应有的要求。[11]
1925年,吉尔伯特·基思·切斯特顿(即布朗神父系列作者)在《How to Write a Detective Story》中同样列举了五条原则:侦探小说可以迷惑读者但应给出真相以驱散迷雾、解谜应大道至简、罪犯不以戴罪之身而以另一种体面的身份行走在读者面前、侦探小说是一种经艺术加工的虚构小说、侦探小说从一个想法开始而不是以寻找一种可能开始。[12]注意,以上并非引自《谈侦探小说》或是《为侦探小说辩护》(这两篇收录于《切斯特顿随笔选》,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13]
1928年9月,S. S. 范达因发表与诺克斯十诫齐名的范达因二十守则,比完整的十诫早了5个月,但却常被作为十诫的附属转载。此处应该指出。范达因显然不带有种族主义观点。他认为各种歧视现象都应排除在外。
从左自右依次是:弗里曼、切斯特顿、范达因再晚一些,钱德勒的九命题、十二按;岛田庄司的新本格七守则;清凉院流水的推理小说三十要素。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