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第二篇 道德(105-114节)(3)
附释:道德的东西并非自始就被规定为与不道德的东西相对立的,正如法并非规定为直接与不法相对立的,毋宁应该说,道德和不道德的一般观点都是成立在意志主观性这一基础之上的。
补充(应然)在道德中,自我规定应设想为未能达到任何实在事物的、纯不安和纯活动。
唯有在伦理中,意志才与意志的概念同一,而且仅仅以意志的概念为其内容。在道德的领域中意志尚与自在地存在的东西相关。
联,所以它是自我区分的观点,而这一观点的发展过程就是主观意志跟它的概念的同一化。所以原在道德中的应然在伦理的领域中才能达到,而且主观意志与之处于某种关系中的这种他物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概念这种实体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它是外部定在的东西。即使人们在主观意志中被设定了善,但这并不就是实行。
第109节
按照意志的一般规定,这种形式首先包含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以及与此相关的活动(第8节)。
这种活动的各个环节更精确些说是这样的:定在和规定性在概念中是同一的。(参阅第104节),作为主观的东西的意志其本身就是这种概念,把两者区分各自独立,然后把它们设定为同一。在自我规定的意志中,规定性(甲)首先是作为由意志本身在自己内部所设定的东西,这就是意志在它内部的特殊化,自己给予自己的内容。这是第一个否定,它的形式上限度只是一种被设定的东西、主观的东西。作为在自身中的无限反思,这种限度是对意志本身存在着的,而意志(乙)则希求扬弃这种界限,它是把这种内容从主观性转化为一般客观性、转化为直接定在的活动。
(丙)
在这一对立中的意志跟它自己的简单同一,就是在双方对立面中始终如一、而且是与这种形式的差别漠不相关的内容,这就是意志的目的。
第110节
但是在道德的观点上,意志知觉到它的自由,它的这种自我同一(第105节),于是这种内容的同一就具有下列更详确的独特规定。
(一)该内容作为我的东西,对我是这样规定的:它在主观和客观的同一中,不仅作为我的内在目的,而且当它已具有外在的客观性时,自己意识到包含着我的主观性。
补充(意图的效力)主观或道德的意志的内容含有一个特有的规定,这就是说,即使内容已获得了客观性的形式,它仍应包含着我的主观性,而且我的行为仅以其内部为我所规定而是我的故意或我的意图者为限,才算是我的行为。
凡是我的主观意志中所不存在的东西,我不承认其表示是我的东西,我只望在我的行为中重新看到我的主观意识。
第111节
(二)这种内容虽然包含某种特殊物(不论是从哪里来的),它毕竟是在它的规定性中在自身中反思的意志的内容,从而是自我同一的、普遍的意志的内容,所以(甲)这种内容其本身含有与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意志相符合的规定,或者具有概念的客观性的规定;但是(乙)由于主观意志是自为地存在的同时仍然是形式的(第108节),因之这一符合不过是一种要求,而且它同时含有与概念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补充(应然)在道德中,自我规定应设想为未能达到任何实在事物的、纯不安和纯活动。
唯有在伦理中,意志才与意志的概念同一,而且仅仅以意志的概念为其内容。在道德的领域中意志尚与自在地存在的东西相关。
联,所以它是自我区分的观点,而这一观点的发展过程就是主观意志跟它的概念的同一化。所以原在道德中的应然在伦理的领域中才能达到,而且主观意志与之处于某种关系中的这种他物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概念这种实体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它是外部定在的东西。即使人们在主观意志中被设定了善,但这并不就是实行。
第109节
按照意志的一般规定,这种形式首先包含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以及与此相关的活动(第8节)。
这种活动的各个环节更精确些说是这样的:定在和规定性在概念中是同一的。(参阅第104节),作为主观的东西的意志其本身就是这种概念,把两者区分各自独立,然后把它们设定为同一。在自我规定的意志中,规定性(甲)首先是作为由意志本身在自己内部所设定的东西,这就是意志在它内部的特殊化,自己给予自己的内容。这是第一个否定,它的形式上限度只是一种被设定的东西、主观的东西。作为在自身中的无限反思,这种限度是对意志本身存在着的,而意志(乙)则希求扬弃这种界限,它是把这种内容从主观性转化为一般客观性、转化为直接定在的活动。
(丙)
在这一对立中的意志跟它自己的简单同一,就是在双方对立面中始终如一、而且是与这种形式的差别漠不相关的内容,这就是意志的目的。
第110节
但是在道德的观点上,意志知觉到它的自由,它的这种自我同一(第105节),于是这种内容的同一就具有下列更详确的独特规定。
(一)该内容作为我的东西,对我是这样规定的:它在主观和客观的同一中,不仅作为我的内在目的,而且当它已具有外在的客观性时,自己意识到包含着我的主观性。
补充(意图的效力)主观或道德的意志的内容含有一个特有的规定,这就是说,即使内容已获得了客观性的形式,它仍应包含着我的主观性,而且我的行为仅以其内部为我所规定而是我的故意或我的意图者为限,才算是我的行为。
凡是我的主观意志中所不存在的东西,我不承认其表示是我的东西,我只望在我的行为中重新看到我的主观意识。
第111节
(二)这种内容虽然包含某种特殊物(不论是从哪里来的),它毕竟是在它的规定性中在自身中反思的意志的内容,从而是自我同一的、普遍的意志的内容,所以(甲)这种内容其本身含有与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意志相符合的规定,或者具有概念的客观性的规定;但是(乙)由于主观意志是自为地存在的同时仍然是形式的(第108节),因之这一符合不过是一种要求,而且它同时含有与概念不相符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