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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节,法律基础(7)

2023-06-28 来源:百合文库
2.1:物。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稀缺性,并能为人们显示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物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有体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无体物,如权利,数据信息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也都可以作为物权客体。
2.2:人身、人格。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2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一方面,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另一方面,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以人身、人格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法律有着严格的限制。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人的部分是可以作为客体的“物”,如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向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是为法律上“物”。

经济法,第一节,法律基础


2.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精神产品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
2.4:行为(行为后果)。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
三,法律事实

经济法,第一节,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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