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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提交著作权法案建议。5.13修订版(4)

2023-05-28 来源:百合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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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右边草案第十二条,对应左边第八条目录项。
法律原文:【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分析:由之前添加的新权利条款,这里需要做相应更改。
最终成为【改编、续写、翻译、翻拍、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翻拍、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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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右边草案第十五条,对应左边第十条目录项。
法律原文:【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 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转载,提交著作权法案建议。5.13修订版


个人建议大家添加内容: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同时要争取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分析:比如你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你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再比如你的作品被写同人等改编,视听作品被翻拍,也应当取得报酬。我们一定要争取这个权利。
改后是这样的: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原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通过改编、翻拍等创作出的文字作品和视听作品,原作者有权获得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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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草案第十六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十一条目录项。
【第十六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 款的 规 定 以 外,著 作 权 由 作 者 享 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 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 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 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 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 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 非 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 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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