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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3)

“帕累托改进”最简单的表述,就是合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为了谋求自身权益改进所采取的措施,至少不会伤害或侵占另一方的权益。我们姑且将新出现的条款都视为一种改进,再看它们是否符合帕累托改进,或者怎样才能更符合。
(1)独家代理权
最早的分成合约,就是一种电子版权销售代理关系,而代理又分为独家代理与非独家代理。非独家代理很简单,就是一部作品作者既可以与这家网站签约销售,同时也可以与那家网站签约销售。
但是考虑到各文学网站之间可能都存在竞争关系,所以网站在签订合约时,一般都要求电子版权独家代理,这一点其实也没太多好讲的,业内曾称为“A签”。
从网站角度,只有拿到这个独家代理权,才可以去开发其他的销售渠道,例如后来所谓的第三方渠道。而作者也免得一家一家平台都去签订协议,然后在每一家平台上都要更新连载,导致进度不一甚至会有遗漏,这样也是享受了便利。

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


作者享受便利与服务的同时,也让渡了一部分权利与收益。原理很简单,假设有个第三方渠道B平台,作者如果直接与B平台签约,可以拿到五成收入;而签约网站拿到独家代理权再将作品再授权给B平台,也可以拿到五成收入,然后与作者五五分,作者实际拿到的是两成半。
暂时不去纠结这种独家代理是否合理,作者享受便利、享受签约平台的渠道开发服务,同时让渡了一部分收益,只能说各有利弊、各取所需。
我本人也是一位网文作者,对此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看这种独家代理权怎么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为了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后文的相关内容中再探讨。
但有一点明显值得商榷,既然是一种代理合作关系,就不应该是强制永久性的。授权人授权给代理人,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期限的,授权也是可以收回的。但是几乎所有的合约都没有规定作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授权,哪怕网站已经无法履约。

网文的起源与阅文霸权合同的诞生(三)利益共同体与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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