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写作素材(34)——证券法篇(7)
(4)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