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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铜时代号案”的审判——读《三体》之“青铜时代号案”有感(5)

2023-03-26科幻法律三体刘慈欣法学 来源:百合文库
(6)最后判决鉴于上诉法院未能形成判决被告无罪的多数意见,探险者们最终还是被判有罪。
(二)“青铜时代号案”与“洞穴探险者案”、“理查德·帕克公海被杀案”的对比和分析1、生存是首要法则“青铜时代号案”与“洞穴探险者案”具有相似性。当时“青铜时代号”和“量子号”逃离地球,试图寻找新的适合生存的星球,在他们的概念中,人类文明已经无法拯救,他们再也回不去了。自然法学派或许会问同样的问题:“青铜时代号”和“量子号”的处境,是否还能适用地球文明范畴内的法律?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和适用必然与物质基础条件相关,那么对于“青铜时代号”和“量子号”所处的状态,地球人类的法律是否仍然有适用的前提?
在刘慈欣老师的《三体II·黑暗森林》中,当面壁人罗辑得知黑暗战役后,说的第一句话是:“这就对了!”因为,黑暗战役印证了他所领悟的宇宙黑暗森林法则。关于黑暗森林法则的内容,笔者在此不予赘述。但这一法则的逻辑起点是叶文洁提出的关于宇宙社会学的两条不证自明的公理——公理一:生存是文明的第一需要;公理二:文明不断增长和扩张,但宇宙中的物质总量保持不变。[9] 在这两条公理中,公理一是最为基础、原初的,因为文明只有生存下来,才会增长、扩张,才会与物质总量保持不变产生矛盾。
与刘氏宇宙社会学的“公理一”相似,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之“论最初形态的社会”一章中提出“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就是要关注与其自身生存有关的事务。”[10] 在《社会契约论》中,人为了生存而联合,因为联合的力量大于个体力量,但卢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究竟怎样的联合才能确保个体在利用集体力量保护其自身的同时,又无需牺牲个体的自由?卢梭认为,只有当每个个体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共同体时,才能确保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而集体也将处于最佳状态。每个个体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让渡给联合体,“就相当于没把自己交给任何人,每个成员都不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11]
在这个个体权利意识深入人心的时代,卢梭的观点可能较为抽象,难以理解。笔者粗浅地认为,卢梭其实是将权利做了“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二分法,所谓的个体将其全部权利转让给联合体,个体转让的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换来的是主权体范畴内的“法律权利”。所以,每个人必须毫无保留的交出原始的“自然权利”,否则联合体将无法维持,社会契约最终将被撕毁。
文明也好,个体也罢,首要目标就是生存。不同之处在于:1、同一星球上的各个文化共同体(或区域共同体)内部或之间,任何个体不会永远处于最强状态,人们意识到丛林法则下没有最终的胜者,征服与被征服将成为死循环。对抗自然、生存以及发展,需要他们沟通协作并最终联合,联合体能增强自身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抵抗其他物种或其他团体侵害的能力、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力。2、但在以光年为尺度的宇宙范围内,文明间的科技水平可能相差数个量级,文明还存在着科技爆炸的可能,沟通无法打破“猜疑链”,所以每个文明都是黑暗森林中带枪的猎人,必须异常小心,“如果他发现了别的生命,不管是不是猎人,不管是天使还是魔鬼,不管是娇嫩的婴儿还是步履蹒跚的老人,也不管是天仙般的少女还是天神般的男孩,能做的只有一件事:开枪消灭之。在这片森林中,他人就是地狱,就是永恒的威胁,任何暴露自己存在的生命都将很快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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