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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铜时代号案”的审判——读《三体》之“青铜时代号案”有感(3)

2023-03-26科幻法律三体刘慈欣法学 来源:百合文库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也是他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使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决定生死命运。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筛子。轮到威特莫尔时,另一名探险者替他掷了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吃了。[1]
四位探险者出院后被指控谋杀,陪审团认定了上述事实,一审判定罪名成立,四被告提起上诉。
针对这起案件,纽卡斯国上诉法庭的五名大法官给出了各自的意见:
(1)首席法官特鲁派尼的观点——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来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建议各位同事加入向行政长官的情愿之列。如果能得到宽大处理,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2]
(2)福斯特法官的意见——被告无罪A、理由一:本案不能适用联邦法律,而应适用“自然法”
福斯特认为,国家法律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这一法谚在本案中是可以适用的。“政府建立在人们的契约或自由约定之上”,政府、法律以及相关的强制力都源于原始的社会契约。受困的探险者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这导致联邦法律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探险者们非同寻常的困境使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惯用原则没法适用,这一点显而易见,那他们有必要起草新的“政府宪章”以应对他们所面临的处境。[3] 那份生死协定就是他们的“政府宪章”,也是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
B、理由二:应遵循法律精神而非法律文字
福斯特的第二个理由与第一个理由在逻辑上互相独立,只能择一适用。因此福斯特在阐述第二个理由之前就声明,为了论证需要,其第二个理由必须假定第一个理由不成立。就是假设国家法律有能力穿透五百米的岩石,从而作用于那些蜷缩在地下挨饿的探险者。显然,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谋杀罪的字面含义。但“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一古老法谚告诉我们任何法律都应当根据其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正当防卫的例外与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律的真正调和是建立在下列推理上的: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若规定自我防卫杀人也构成犯罪,这种规定将不能起到威慑作用。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根据刑法的目的,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宣称有关谋杀罪的法律条文并不会适用于自我防卫。同样的推理显然可以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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