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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读后感汇集(22)

2022-08-10 来源:百合文库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定材料,不得强迫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案件有利害关系;
(二)担任过该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证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三)曾经参加过同一案件鉴定事项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回避,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另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该司法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
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时限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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