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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读后感汇集(18)

2022-08-10 来源:百合文库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原登记事项,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者某项司法鉴定业务不具备执业条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机构停业或者该项鉴定业务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整改后,达到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业;达不到法定条件或者未申请整改的,予以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自愿解散;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三)死亡或者丧失司法鉴定能力;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五)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或者被撤销,个人未通过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执业;
(六)个人专业资格被有关主管部门撤销。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
(三)管理本机构人员,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四)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五)组织本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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