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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读后感汇集(16)

2022-08-10 来源:百合文库
第十二条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四)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参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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