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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读后感汇集(14)

2022-08-10 来源:百合文库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制度。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九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满足需要、有序发展的原则,依法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
(二)有与开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两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医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行业的高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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